民间借贷中
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一、
民间借贷中
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对于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
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在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法院要判断
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也只能是出借人损失的借款利息。
二、借款
合同中能否约定
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
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关于
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总则的规定,
合同约定有
违约金的,依约支付
违约金;
合同中没有约定
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
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
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民法典》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
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六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
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
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
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
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
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违约金和借款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
合同中
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