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不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三、监视居住在什么场所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
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拘、批捕、监视居住等,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由此可见,监视居住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对于违法个人,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就是治安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