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
执行属于服刑期吗?监外
执行属于服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
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在监外来
执行刑罚的一种
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
执行。另外,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
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在监外来
执行刑罚的一种
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
执行。如在
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
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二、监外
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对具备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
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
执行的,应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
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行为。以上就是监外
执行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来判罚处理,并且由于监外
执行还需要相关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在监外
执行期间没有违法事实的,那么都是可以算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