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
管辖,又称特别
管辖或特殊
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
管辖法院。特殊地域
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
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
管辖权的特殊地域
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的诉讼:1、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合同履行地一般由
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
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2、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如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3、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
票据支付地是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
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
票据付款地。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
海事法院辖区的,由
海事法院
管辖。铁路运输
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其他运输
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
管辖权。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管辖。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的特殊
管辖地基本上还是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来进行
管辖,只要在双方签订的
合同发生了变化之后才会依法的进行变更,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可以约定的法院来进行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