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包括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内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条 对被
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
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
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
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
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
股权,被
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
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
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
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
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
股权的出质登记。梳理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仅规定:
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
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但是诸如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是否应被限制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会无缘无故的冻结股东的股份的,如果是公司的债务纠纷,冻结的也是公司的资产,像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股东个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所以股份才被法院给冻结了,在股份冻结期间,公司还是要尊重股东的股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