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的
管辖,可以详细的分为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我国各个地方都是有自己的
法院,并且从纵向上看,我国的
法院具体分为了基层
法院、中级
法院、高级
法院以及最高
法院。那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法院属地
管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法院属地
管辖
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
法院管辖,一个是
交通事故发生地
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
法院。
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当事人选择
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
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
法院和被告住所地
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
法院。受诉
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
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
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管辖
1、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
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
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
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
2、就案件的级别
管辖而言,一般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
从属地
管辖来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法院属地
管辖应该是
交通事故发生地
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
法院。但要是从级别
管辖上面看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法官
管辖的,当然重大、复杂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