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申请和受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向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协议,达到法律要求的条件,并将
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递交
仲裁委员会。为了避免拖延时间,本法规定,
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以及通知当事人。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
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
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
仲裁规则和
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和
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
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
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
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仲裁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驳回
起诉,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
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
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
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
仲裁活动的,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财产进行相应的
保全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胜诉,在
仲裁裁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那么裁决的
执行就有了保证,如果申请人败诉,则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而遭受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