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关于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首先就是对于当事人的要求。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
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
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
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
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形式诉讼
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
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
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
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
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
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
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
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
管辖提出异议。综合上面所说的,
管辖权有异议是可以提出来的,但提出来的人必须要与本案件相关的人员才可以进行实施,但提出来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在提出异议之后那么法院就会及时的处理,如果异议成立就要进行移交,如果不成立的就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