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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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
执行担保、出现
执行承担等情况。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
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
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
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以上就是我们为你整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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