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
上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
上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对
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行政诉讼的
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
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
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就有
管辖权,除非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一审,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没有
管辖权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