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怎么认定?
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认定,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
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
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
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
上诉。在二审
法院确定该案的
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
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二、
管辖权异议
上诉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不服
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
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
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
上诉的规定可知,
管辖权异议的
上诉期限是10天。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受理案件的
法院并不具备
管辖权,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作出判决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
法院提出移送
管辖的申请,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