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
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
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
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
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辖权异议,人民
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
再审的,
法院经过复查,发现
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
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
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
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审理。如果人民
法院未改变案件的
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
管辖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
法院或受诉
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
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时,而向受诉
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受害的当事人在递交案件的诉讼时,可以向被告人的常住地或所在地、案件发生地的人民
法院进行诉讼办理。办理时递交案件的诉讼书和案件证据,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案件
管辖的异议,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
管辖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