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保全管辖移送后怎么处理
一、诉讼
保全管辖移送后怎么处理?
诉讼
保全管辖移送后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
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
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
保全;
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
保全手续。
二、诉前财产
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
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
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民事诉讼
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
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
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
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
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
管辖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
管辖
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
管辖
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
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
合同纠纷
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
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
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
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
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
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
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
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
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
管辖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的情况下,且符合财产
保全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才能采取
保全措施,既然移送
管辖,就说明人民法院没有
管辖权,既然没有
管辖权,原则上就不能随便采取
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