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驳回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不能申请?
一、
专利被驳回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不能申请?
1、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1)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局作出的驳回
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2)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
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3)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对以上第(1)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照
专利法规定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专利局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于第(2)、(3)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
专利申请人对其
专利申请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
专利权人对
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
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
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
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
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