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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一、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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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
专利申请,依法授予
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
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
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
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
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
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
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
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
专利的,应当与
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
合同,向
专利权人支付
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
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
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
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