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
商标的,受让人自什么时候起
一、转让注册
商标的,受让人自什么时候起
根据我国《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
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2001年修改
商标法,对此款规定作了重要改动:将受让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明确为“公告之日”。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
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公告生效的制度。
二、
商标转让的流程
1、核实转让方
商标信息。在签订合约之前,应当查询该
商标是否存在问题,
商标受让人应查看中国
商标网,进行
商标的综合查询。
2、双发签订
商标转让
合同。
合同中需要注明转让
商标的详细信息以及转让
商标的费用,以及
合同生效日期,并且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3、
商标转让材料的提交。向
商标局提交申请转让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
商标转让申请书、
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等待
商标局回复。
商标局在收到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申请后,会在6到8月内对双方下发核准
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标明的日期就是
商标转让生效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
《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
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
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
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