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
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
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
商标注销,
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
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
商标争议被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
商标,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4)因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5)因
商标注册不当,被
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6)因
商标注册人违反
商标法规定被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导致
商标权终止。
二、
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 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 有效期为十年,自该
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 注册
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
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 上
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三、
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注意事项
《
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
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混淆。但如果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