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离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现象,我国法律为了解决
离婚后,经济较为困难或者存在其他原因的弱势群体,制定了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那么,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是什么?我们,整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什么?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
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进入人们的理念,首次植入救济这个名词。
婚姻法(2001)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2001)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
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二、
离婚法救济制度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
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判决。”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
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
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
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
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
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法律对于
离婚后的弱势群体制定的一种保护措施,是需要依法严格
执行的一种制度。以上就是我们对于“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是什么”的详细描述,如果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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