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的区别有哪些如果人民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自己是没有
管辖权的,那么此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
管辖权的
法院,这就是移送
管辖。实践中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同属于诉讼中的
管辖情况,那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的区别
1、指定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
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指定
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
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
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2、移送
管辖,是指地方人民
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
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
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人民
法院之间因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
法院批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
二、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
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
管辖权转移由上级
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辖无须接受移送
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
管辖权转移的是
管辖权,而移送
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
法院不同,
管辖权转移从有
管辖权的
法院到无
管辖权的
法院,而移送
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
法院之间,而移送
管辖可以在同级
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
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
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
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
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
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
法院没有
管辖权。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移送
管辖与指定
管辖的区别有哪些,他们之间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二者发生的情况不同,前者
管辖权是在平行的
法院之间进行移送,而后者则是由上一级
法院直接指定由某个
法院来立案受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