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
逮捕条件能监视居住吗?
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是可以办理监视居住的,没
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逮捕程序的相关条件,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
逮捕的条件来进行认定,对于确实存在违法事实的,并不宜
逮捕收监的,可以按照监视居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