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签
合同提前扣款合法吗?
一、
保险不签
合同提前扣款合法吗
没签订
保险合同前,
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无故进行该
合同的扣款,就算签了
保险合同,投保人也有10天得犹豫期,可以全额退款。
《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保险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
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
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
保险人名称,地址,
保险标的名称,投
保险别,
保险金额和
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人身
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
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
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
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
保险的险别、
保险条件和
保险费率等重要依据。在
保险人出立正式
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
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
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
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
保险单以外的特别
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遭受
保险事故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按正式
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人身
保险合同一般不采用暂保单的形式。
3、
保险单。
保险单是由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
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
保险凭证。这是
保险单以外的一些
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
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
保险人。
保险期限等。
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
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
保险单与
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
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
保险凭证为准。
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
保险、机动车辆
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
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
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
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
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
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
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
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
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
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
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
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优于原
保险单的同类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