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
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
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在该裁定
执行过程中,申请
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的
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
保全人的财产。申请
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
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
保全的财产或者
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
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保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