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终止的理由有哪些很多时候,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就会导致
商标权人的
商标权终止。而对于
商标权人来讲,如果能够事先了解一点关于
商标权终止的理由内容,那么就有可能避免发生
商标权终止的情况。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看看
商标权终止的理由有哪些
一、注销
注销,是指
商标局因
商标权人自行放弃或保护期限届满而
商标权人未为续展等事由而将注册
商标从《
商标注册簿》中予以涂销的法律制度。
商标局对注册
商标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告。注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续展注册未获核准。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
商标。该
商标权自保护期限届满即行消灭。
2、主动放弃,即
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
商标的登记手续,放弃
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
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
商标局提交
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
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
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
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
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一种情形是
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元继受人的。当
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
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
商标权随之消灭。另一种情形是原
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注册
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注册
商标。一旦主体消灭或继受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移转手续的,该
商标专用权自主体消灭之日起终止。
二、撤销
撤销是指
商标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
商标,
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五种撤销事由:1、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
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
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依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
商标的,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自
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
商标局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
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混淆。但如果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法律中规定的能够导致
商标权终止的理由主要是两个,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注销和撤销,详细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