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
起诉后能否再
起诉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
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撤诉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才能对原诉重审。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如果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原告可以申请
再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的审判权限范围的;(二)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
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
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
起诉人重复
起诉的;(九)已撤回
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
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二、相关法律规定法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
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起诉人不按要求申请,是会被驳回不予受理的,其中包括
起诉人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的审判的权限范围内,或是
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
起诉人重复
起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