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
离婚双方在协商下共同签署的协议,在协议成立后,只要双方同意,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可以进行更改的。那么更改
离婚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离婚协议如何更改呢?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下面问您解答。
一、更改
离婚协议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
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它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和意见,是可以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成立后,双方自愿再一次经过协议一致而变更之前达成的协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
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所以如果是签
离婚协议书后在一年内反悔的可以
起诉,让法院请求变更。当然,如果是协议
离婚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还没有拿去一起办理
离婚手续是可以反悔的,可以从新再订立新的
离婚协议书。
二、如何更改
离婚协议
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
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构对新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
离婚协议。领取
离婚证后,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
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
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
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1、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2、向法院申请变更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下就自愿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而签署的文件,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当双方就协议内容不再达成统一意见时,双方都可以提出更改
离婚协议。关于
离婚协议如何更改,我们已经向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