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可能引起
医疗事故的
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
医疗机构负责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4、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
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
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