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
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
专利使用费、
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
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