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
证券、
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
证券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
证券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
证券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
证券、
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
证券、
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
证券、
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或者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
证券、
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或者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的判刑标准,最重是10年有期徒刑,罚金的标准最多可高达20万元,而且,一般民众是无法构成此罪的,只有从事
证券交易或
期货经纪公司的这些从业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