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
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叫做
管辖权,对于审理纠纷的
管辖法院是可以在
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的,你对约定
管辖了解多少呢?那么约定
管辖的效力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为您带来关于约定
管辖效力的详细介绍,请阅读了解。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2、仲裁法规定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
因此在民事诉讼
管辖权中约定
管辖还是有效的。
二 、
管辖权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
海事法院
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
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
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
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18、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19、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合同履行地。
购销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
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
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
合同中的协议,是指
合同中的协议
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
管辖的协议。
2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
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的,选择
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管辖。
25、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票据支付地,是指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
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
票据付款地。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30、铁路运输
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
31、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
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
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辖。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
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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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不是绝对有效的,违反了级别
管辖、专属
管辖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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