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