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要是当事人对该
法院管辖此案件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就可以说成是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意义。而提出
管辖权异议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
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
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
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主体
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
管辖问题向
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
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
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
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
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
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
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
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
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
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
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
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辖权异议,人民
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以上就是我们对
管辖权异议条件的分析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严格来讲能够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并要求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该案件的
法院提出。以上就是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