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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指《公务员法》中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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