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
期货合约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新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
期货合约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
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
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或者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
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
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
证券、
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
证券、
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
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
证券、
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
期货罪。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
期货合约罪的判刑处理情况,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本罪的认定一般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形式,相关情况是根据诱骗投资者买卖
期货合约的具体数额大小来进行判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