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
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
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