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多久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
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
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那在现实生活中,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应该是多久?换言之该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
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
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二、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
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
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以上就是有关“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多久”和“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应注意的是,在诉讼实践中,
只能是由案件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能就
管辖权提出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