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
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