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
合同。完成工作的
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
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
合同,一般包括承揽
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
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
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
合同属承揽
合同之一种。因此建设工程
合同属于承揽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