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69)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
违约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所规定的定金,符合
违约定金的基本要求。 2.立约定金。 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
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
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
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
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 是指作为
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
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
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是指用以作为保留
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
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
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也予以确认。 (二) 定金的成立 (149)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立约定金应于
合同成立前交付,成约定金于
合同订立时交付,
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既可以在主
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
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
合同不生效。 定金
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
合同,因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
合同不发生效力,主
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
合同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