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一般是
保全或
执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
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措施。如果原告败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就失去意义,法院会解除冻结;如果申请
执行人申请
执行,被
执行人偿还了债务或与申请
执行人和解,就没有继续冻结的必要,法院也会解除冻结。另外,如果被
执行人不支付,法院就会将冻结的财产扣划并
执行给申请
执行人。法院解冻时,法院
执行人员应当向银行出具法院出具的
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冻结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
执行人、被
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
执行人撤回
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
执行人和其他
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
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
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