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
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
看守所羁押。
拘留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
逮捕的,仍旧在
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案件情况不一样,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看守所羁押的期限一般是半年以下,然后判决后送往监狱服刑。当然,根据案情不同,也有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