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办理
离婚有以下三个步骤: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
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
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
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
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