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
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
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
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
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销
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
合同撤销的原因在
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
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 2、从适用范围上看,
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
合同关系;而
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
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
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
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
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效力来看,
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
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
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