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适用专属
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
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
合同。承揽
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
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
合同履行地为
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
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