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
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很多
交通事故诉讼的当事人都会向法院申请将对方的财产进行
保全。那么您知道
交通事故诉讼财产
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吗,具体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
交通事故财产
保全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时,
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财产
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
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
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
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
交通事故财产
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
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
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
起诉的即解除裁定
保全。诉讼财产
保全可以在
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
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
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
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
执行。
4、解除。财产
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
保全裁定,如财产
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
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
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
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
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
保全分为了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中财产
保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