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
商标保护范围是怎样的相比于注册
商标,法律对驰名
商标的保护,显然是更多更全面的,尤其表现在对驰名
商标的保护范围上面,与一般注册
商标的保护范围差距还是比较大。那究竟我国对驰名
商标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驰名
商标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
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使用
商标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
商标局依照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
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
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
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驰名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
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
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
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驰名
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商标在与
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
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
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
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
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
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
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
2001年
商标法修改以前,
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
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驰名
商标的具体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虽然在这方面比注册
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广一些,但是在具体的保护期限上面,两者都是一直的,即法律规定
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