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最长十五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刑事
拘留最长三十七日。一、行政
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
执行。行政
拘留处罚合并
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二、刑事
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