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
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条件如下: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
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
再审请求;申请
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的明确表述;申请
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
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
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
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
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之日止。
申请
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
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
再审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