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
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
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
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
执行的标的,
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
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
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
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
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