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推荐律师
·你好,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当初在江苏阜宁领的结婚证,现在我·武汉东湖区的合同协议纠纷·法院怎样处理,如果老公在外有女人·买二手回迁楼,不想买了定金可以退回吗san ·今天刚拿到手机是在QQ上买的精仿手机,刚开机时发现外观没什么不同,付完款后就拿走·请问酒驾85,用拘留多少天呢·男方婚前房屋,女方要求加入自己名字,婚后房产就是共同财产了吗·我老公是金寨县人,我是四川成都。两人常年两地分居,他脾气不好
热门城市
·永川区律师·博尔塔拉律师·天水律师·铜仁律师·铜梁区律师·平顶山律师·宁德律师·吐鲁番律师·南宁律师·温州律师·晋中律师·本溪律师·淮南律师·承德律师·红河律师·嘉峪关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