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的处理交通事故,可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将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六章认定与复核中有以下规定: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2、复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上文中我们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全部责任,又是什么原因不需承担责任,并且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后,还需要进行复核,上文中也介绍了关于复核的内容,但是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的程序较多,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我们建议还需了解更多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规定,可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
·
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
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在我国每辆机动车都会对应唯一的牌照,而只有在取得了相应的牌照之后,才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实中虽然经常出现遮挡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但也有一些人会对机动车牌照进行损毁。不管是哪种情况下按照规定都是应当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那这其中,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因车辆质量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因车辆质量出事故谁承担责任一、因车辆质量出事故谁承担责任因质量隐患造成的,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则基于事故对机动车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所有人......·
开发商交房陷阱有哪些
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肯定是会涉及到开发商交房这一环节的,经过了购房者的验收之后,才算完成交房手续。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交房陷阱。那么常见的开发商交房陷阱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开发商交房陷阱有哪些开发商在交房时容易出现问题,看看都有哪些陷阱:1、逾期交房开发商......·
交通事故责任人如何认定?
在我国,几乎每天都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地方,就是损失赔偿的问题。而对于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首先就是要确定哪一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如何认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积极的对事故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就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来看,我国分为了很多种,那到底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分为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事故调查......·
医疗过错参与度怎么判断?
医疗过错参与度怎么判断?现如今去医院就诊发生医疗事故不在少数,到底是医院方面的医疗过失还是患者本身责任您都很模糊,法院发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也比较模糊不清,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着实让人头疼,那么医院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怎么判断呢?下面由来......·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
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订立的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的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二、非营业客车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90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300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5......
·
2023年最新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南京市...监管支队:025-8442091384420904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10017南京市看守所:025-84420930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210017南京市第二看守所:025-84427947建邺区下圩村19号210036南京市第三看守所:025-84427177余粮村晓庄186......·
法学博士刘友青律师提供建筑工程房地产专项服务
刘律师十多年来致力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的代理和研究,担任过多家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多次授课,进行建筑工程房地产方面的法务培训,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相关......
·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位置比较偏辟,周围都是农田菜地,可以从大明路进去,或者从南边岔路口宏运大道向北进去,大约2公里左右,如果需要刑事律师帮助,可以联系律师帮助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房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房产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而夫妻房产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与夫妻共有房产。不管是房产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房,也就是不经过配偶的同意私自出卖房屋。如果不能,但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呢?的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
交通事故未处理能卖车吗
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带给您的也是痛苦,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公平的处理,但是,也有一些司机会想要在还未处理好事故的时候,就转卖事故车辆。那么,交通事故未处理能卖车吗?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
怎么确定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间
怎么确定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间一、怎么确定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间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期间,通常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间履行合同;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长约定的期间时,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运输义务,即双方按照合理期间来履行......